为充分发挥我校学科的综合优势,培养拔尖创新人才,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在学好本专业前提下,系统地学习和攻读辅修专业,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条件
1.原则上我校在校的全日制一年级本科学生,学有余力者可报名参加辅修专业学习。
2.辅修专业应与主修专业归属不同的本科专业大类。
二、申报程序
1.每年5月份由教务处公布开设的辅修专业及名额。
2.学生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综合教学管理系统报名。
3.学生所在学院(学部)、书院负责审核报名学生的条件,并将结果报教务处审批。
4.教务处会同辅修专业开办学院(学部)确定辅修学生名单。
三、教学管理
1.辅修专业开办学院(学部)负责制定辅修培养方案,对课程要求及毕业论文(设计)做出明确规定,聘任任课教师,管理学生成绩。
2.辅修专业开办学院(学部)每年3月份将辅修培养方案报教务处审批。
3.辅修课程应是该辅修专业的核心课程,一般应随该专业插班一并上课,部分辅修课程需安排在双休日或晚上单独进行排课。
4.辅修专业培养实行学分制管理。参加辅修学习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选课,学生可跨学期选课,辅修课程不合格者,可随下一年级交费重修。完成辅修专业学习时间应在各主修专业要求的学习年限内。
5.攻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如主修专业的教学安排与辅修专业的教学安排冲突,学生应服从主修专业的教学安排,此时学生应在开课前办理免听课程的手续,并按照相关要求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核。
6.若主修专业培养方案中某门课程的要求和学分高于辅修专业的同一课程,学生可持主修专业成绩、学分证明向辅修专业开办学院(学部)申请免修,辅修专业成绩单中该门课成绩以“通过”记载,免修手续需在该门课开课前办理。
7.允许学生中止攻读辅修专业,凡中止攻读辅修专业者,其在辅修专业已修并且取得合格成绩的课程,可以作为专业选修课程(最多5学分)记载。
8.在主修专业毕业前完成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要求,经辅修专业开办学院(学部)和教务处审查合格,符合授予学位标准,授予辅修学士学位,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四、其他
1.学生评定奖学金时,不计入辅修课程的成绩。
2.辅修专业的毕业班学生,若符合我校免试推荐硕士研究生条件,在同等情况下优先考虑。
3.辅修课程收费按学分学费标准收取,不另收专业学费,辅修学费随主修专业学费一起结算。
五、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〇二四年八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