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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大学生学历证书发放管理办法
2015年03月10日 14:54      浏览:

根据《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教委教学[1993]12号文件)精神,为了加强学历证书管理,维护本校学历证书的严肃性,保证人才培养的质量和规格,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学习形式和学生的学习程度,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辽宁省教育厅注册。

二、按国家规定招生,入学后取得学籍的学生,完成某一阶段的学业后,根据学业考核结果,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我校是按本科招生和培养,根据学生完成培养计划规定学分的比例发放证书。

三、本科毕业凡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所有学分,准予毕业,并发给本科毕业证书。

四、本科结业基本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但尚欠10学分以内(含10学分)者,可以按本科结业处理并发给本科结业证书。本科结业一年内,且尚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所欠学分者,可换发毕业证书。

五、肄业因故不能在校继续学习,但已取得了培养计划规定学分的25%者,按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低于此者,只发给学习证明。

六、学历证书具备以下内容:

(一)毕业生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学习起止年月(提前修完者应予以注明);

(二)学制、专业、毕(结)业;

(三)贴有本人免冠照片并加盖学校骑缝钢印;

(四)学校名称及印章,校(院)长签字章;

(五)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七、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八、学位授予符合《大连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九、凡按规定完成双学士学位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发给双学士学位证书。

十、凡按规定完成第二学士学位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发给第二学士学位毕业证书和第二学士学位学位证书。

十一、凡取得普通高等学校正式学籍并获得国家认可的毕业证书的毕业生,如毕业证书遗失或严重损坏者,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也可以申请补办省教育厅出具的毕业证明书。补办毕业证明书时,应出具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同时提供一张近期、正面、免冠彩色二寸照片、籍贯、出生年月、入学时间、毕业时间、所学专业等。

十二、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或学业未达到要求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十三、学生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应由本人签领,委托领取应当出具委托书和委托人及受委托人身份证。

十四、办理学生学历证件的所有签领单及证明材料,是教学管理的重要文件材料,必须按档案管理要求全部存档。

十五、本办法从2009年9月1日起执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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